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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讀音為判斷商標近似之準據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商標,為現行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本文(舊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四款本文)所明定。另商標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面有一近似者,即為近似之商標,為行政院七十四年十月二日台七十四經一八○六四號函修正備查之商標近似審查準則第一條所明定。又依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一九號判決要旨揭示,商標圖樣之文字讀音近似,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者,為近似商標。但所謂的讀音近似,是否限定為國語,乃實務上並非無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三號判決認定商標文字「露雷仕LULES」的台語讀音與「勞力士ROLEX」讀音相似,構成商標近似。判決理由指出商標所用文字之讀音雖以國語為原則,然非不得參酌社會一般大眾所共通之語言及習慣。再者,商標法已刪除商標所用文字包括讀音在內,以國文為準之規定,國語自非判別之唯一依據。且於台灣地區尤其是中南部民間使用台語(閩南語)溝通交談者,佔絕大多數,於比較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台語讀音自為判斷商標近似之重要準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判決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三號判決採行類似見解,強調我國使用台語(閩南語)人數佔大多數,認定「CORHEA」的讀音與「鱷魚」的台語讀音,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或連貫唱呼之際,客觀上難謂無使商品購買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似商標。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九七號判決、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九八號判決、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九九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一九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
至於外語讀音應如何作為商標近似判斷之準據,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經授智字第○九三二○○三○三五-○號公告,並於同年五月一日施行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依該審查基準第5.2.6.3點規定,拼音性之外文,如英法德日語等,予消費者之印象重在於其讀音,在比對時自應以讀音比對為重。外文字詞之商標,若其字義非我國一般民眾所普遍熟悉,應著重於文字讀音及外觀之比對。若該字詞已為我國一般民眾所普遍熟悉,則可加重其觀念比對之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