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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股東依法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亦受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之規範


吳又華

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作成函釋,認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該股權移轉方式仍屬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洽特定人轉讓之行為,故該異議股東於轉讓前應依該規定辦理事前申報。至於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轉讓其收買之股份,則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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