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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管理相關規定
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設置標準以及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重點如下:
1.開放證券商設立國外分支機構。
2.新增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相關財務、業務之限制與禁止規定。
3.開放結構型商品得連結國外金融商品,惟應經中央銀行許可。而經許可後每次交易則無須再經中央銀行許可。
1.配合證券商管理規則開放證券商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規定證券商營業滿三年才得申請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且申設地點以當地設有證券集中交易巿場及專責主管機關,並由證期會公告者為限。
2.規定增加營業項目而未涉及換發許可證照者,毋須向證期會換發許可證照,以簡化證期會證券商許可證照作業,並降低證券商換發證照頻率。
證券商之國外分支機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券管理法令之規定,除有關人員登記、異動登記等規定外,不適用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