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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動態
立法院環境衛生暨社會福利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除涉及新舊制銜接之相關條文予以保留外,就完成審查之條文,已確定採以可攜式個人帳戶年金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
除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勞委會核准得例外實施年金保險外,原則上事業單位一律應提撥退休金進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勞工離職時,帳戶可轉換到新的事業單位。於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而退休時,勞工可以領取其個人專戶之月退休金,倘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一次提領退休金。雇主負擔之提撥率,自第一年起即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則得於每月薪資百分之六之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就勞工自願提撥退休金之部分予以稅賦優惠,准予自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之。此外,並規劃延壽年金,作為勞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