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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白領專業人員來台工作由勞委會職訓局統籌辦理


李俊瑩/賴家霖

外籍白領專業人員來台工作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由勞委會職訓局統籌受理申請。此後,有關之許可及管理作業,統一適用單一法規及標準,除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許可,律師聘僱外國籍顧問及助理應向法務部申請許可,科學園區內之廠商聘僱外國籍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及僑外投資事業主管,應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許可外,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之許可均一律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一般而言,自申請至核發工作許可約需七至十個工作日,有效節省辦理時間。另原有教育部及其授權學校核發之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工作許可,亦統一由勞委會職訓局單一窗口核發。

除勞委會另有指定外,外籍白領專業人員從事之工作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學校外籍教師;四、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另為因應國際人員流動頻繁需求,就外國法人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指派外國人來台從事專門性、技術性之履約工作者,其工作期間在十四日以下者免申請工作許可,十五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得於入境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且外國人學經歷資格及薪資均不受限制,工作期間為九十日以上者,比照一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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