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公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劉祥和

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及加強監督管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大陸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於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同發布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並於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該暫行辦法適用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持有國有資本之企業將所持有之企業國有産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之活動。但金融類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和上市公司之國有股權轉讓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依據該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應在依法設立之産權交易機構中以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公開進行,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隸屬關係之限制。另爲確保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之公開化及透明化,轉讓方應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之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及産權交易機構之網站上公開披露産權轉讓信息,藉以廣泛徵集受讓方,且公告期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日。

國有産權轉讓經批准後,轉讓方應對轉讓標的企業展開清產核資,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待清産核資及審計完成後,轉讓方應即委託具有相關資質之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産評估,作爲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之參考依據。倘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之百分之九十時,除非獲得相關批准機構同意,應暫停交易。

如果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或受讓方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有違規行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要求轉讓方終止産權轉讓活動,且必要時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認轉讓行爲無效。該辦法對於産權交易機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及其他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爲應負之法律責任亦有明確規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