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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最低工資規定
為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之合法權利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基本生活,大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最低工資規定,於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並同時廢止一九九三年公布之企業最低工資規定。
依據該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採取月最低標準及小時最低標準,並分別適用於全日制及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之確定及調整方案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討擬定,並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部可對最低工資標準之確定及調整方案提出修訂意見,倘未在收到方案後十四日內提出修訂意見,即視為同意。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后,倘當地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之最低生活費用、城鎮生活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就業狀況等因素發生變化,人民政府應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且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用人單位應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頒佈後十日內向其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如違反公示要求,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此外,用人單位支付職工之工資在扣除加班工資、特殊補貼及保險、福利待遇等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倘用人單位支付之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補足欠發部分,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之一至五倍支付職工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