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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集體合同規定


劉祥和

為規範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集體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之行動及保護雙方合法權益,大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集體合同規定,將於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並同時廢止舊規定。

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與其職工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亦可就其中特定事項訂立專項集體合同。雙方訂立集體合同及確定相關事宜應採取集體協商之方式,而集體協商主要採協商會議之形式。集體協商之代表應由用人單位与工會分別指派(如未建立工會,則應由職工推薦,並經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雙方代表人數應相等且各不少於三人,並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體協商確定之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經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合同之期限一般為一到三年,並可以續簽。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於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十日內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審查無異議合同即生效。此外,用人單位應在合同生效後向全體職工公示。

如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之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請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縱使當事人未提出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亦可進行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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