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公布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劉祥和

為加強防止不法廠商進出口侵害知識產權之貨物,大陸國務院於二○○三年十二月二日公布新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並於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同時廢除舊條例。茲將新、舊條例規定之主要不同處說明如下:

  • 依據舊條例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採取保護措施者,應將其知識產權向大陸海關總署備案。新條例已刪除該項要求。爾後不論知識產權權利人有無辦理知識產權備案,均得向海關申請採取保護措施,扣留涉嫌侵權之進出口貨物。


  • 依據舊條例規定,知識產權備案有效期限為七年,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限亦為七年。新條例則將有效期限及續展之效期均延長為十年。


  • 依據舊條例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權貨物時,應向海關提交與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等值之擔保金。新條例則要求申請人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以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或發貨造成之損失。新條例所要求之擔保金數額顯較具彈性。


  • 依據舊條例規定,收貨人或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之貨物未侵犯申請人之知識產權時(包含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可以在提供相當於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二倍之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新條例僅規定如收貨人或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並未侵犯申請人之專利權,可以在提供貨物等值之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


  • 新條例要求申請採取保護措施之知識產權權利人必須支付保管扣留涉嫌侵權貨物之倉儲、保管及處置費用。但該等費用可視為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之合理費用,將來可經由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侵權人賠償。舊條例則無類似規定。


  • 新條例規定海關必須在扣留涉嫌侵權貨物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上述貨物是否侵犯申請人之知識產權進行調查及認定,如無法認定,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申請人。舊條例並無類似案件處理期限之限制。


  • 依據舊條例,海關有權對進出口侵權貨物之廠商或個人處以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等值以下之罰款。新條例則將上述規定予以刪除。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