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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辦事處得為之業務上法律行為



依照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稱「營業」,原則上係指公司所從事之經常性、反覆性之商業活動。至若外國公司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而僅係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照經濟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函釋,所稱「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可包括簽約、投標、報價、採購及議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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