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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股東股份之移轉於付款時生效



經濟部前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函釋,表示於公司合併時,異議之股東請求公司收買之股份,公司可於合併契約中約定於合併基準日一併銷除。若異議股東之股份收買價格於合併基準日後方議定或裁定之情形,經濟部則認為此與股份銷除並無影響。

經濟部為進一步澄清此爭議,遂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一三號判決:「法院裁定公司收買股份之價格非自裁定起即生股份移轉之效力。」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再為函釋,說明股份移轉自價款交付時生效。故異議股東之股份於股份轉換時,如已支付價款收買其股份,自排除其參與股份轉換;反之,如於股份轉換基準日時,對異議股東之股份尚未完成價款之交付,自得轉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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