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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修正與PCT申請案相關之專利法規



因應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第二十二條之修正,新加坡專利法規業經修正,並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依修正後規定,無論申請人是否已申請國際初步審查,其PCT國際申請案均可延展至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如有主張優先權日者)起算三十個月內始進入新加坡國家階段。但PCT國際申請案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二十個月屆滿之日期,必需晚於二○○四年一月一日(含當日)。PCT國際申請案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二十個月屆滿之日期早於二○○四年一月一日前者,申請人仍需請求國際初步審查始可延展至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三十個月內進入新加坡國家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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