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瑞如
越南專利法業經修正,由該國科學及技術部於二○○三年十一月五日以第30/2003/TT-BKHCN號公告如下:
申請文件(例如:代理人委任書及發明人簽署的讓渡書)不需公證,惟,在必要時,專利申請人需證明相關文件的影本與其原本一致。申請權證明書原則上不需呈送。若國家工業財產局認有必要時,申請人應依要求呈送該等文件。申請案的形式審查期間由原先之三個月縮短為一個月。即便由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日起算已屆滿四十二個月,且申請實體審查之六個月期限,如有適當之理由,仍可提出實質審查請求。除請求實體審查規費外,申請人尚需繳納檢索規費。實體審查期間由原先的十八個月縮短為十二個月,其起算日如下:
1.若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之日晚於申請案公開日,實體審查期間應自實體審查請求之日起算。
2.若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之日早於申請案公開日,實體審查期間應自申請案公開日起算。
依舊法規定,申請人只能在實體審查期間內進行修正;依新法規定,在申請日與核准專利決定書發出之期間內,申請人皆可進行修正。關於PCT的申請案,只要該申請案進入國家階段,即可進行修正。另,依舊法規定,修正的內容應不超出原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的內容,依新法規定,修正的內容應不超出原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年費繳納期間應自核准日起算(而非自申請日起算)。如果專利權最後一年權利期間並非完整一年,其年費應根據當年度該專利有效期間所涉實際月數,按其所佔比例計算。若專利權因未繳年費而失效時,該專利權之權利人自其失效日起算六個月內,可補交原應繳納年費及額外費用,俾回復該專利的有效性。第三人若在該未繳費期間使用該等專利,該第三人具有相當於先使用權之立場而可主張未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