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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作條約(PCT)之實務變更



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所涉申請實務將有下列變更:

  • 所有PCT國際申請案於提出申請時,無須個別指定欲取得保護之PCT締約國。換言之,PCT國際申請案將於繳納單一國際申請費後自動指定所有締約國,而無需另行個別指定。


  • 國際檢索機構於出具國際檢索報告的同時,會針對所涉PCT國際申請案是否符合可專利性一事,提供書面意見。如申請人未申請國際初步審查,國際檢索機構未來將以該書面意見作為所涉案件是否具備可專利性的國際初步報告(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report on patentability; IPRP)。如申請人嗣後提出國際初步審查申請,可於提出申請之同時針對國際檢索機構所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答辯,國際初步審查機構於審查後將出具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PER)。


  • 國際初步審查之申請期限為下列二者較晚屆期者:(1)自PCT國際申請案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如有主張優先權日者)起算二十二個月,及(2)國際檢索機構寄出國際檢索報告與書面意見之日起算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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