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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經濟部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公告修正專利年費減免辦法,將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重點如下:

  • 依專利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時,應以書面為之。前所稱學校或中小企業分別定義如下:

  • >1.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2.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其為外國企業者,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標準。
    >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專利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依該辦法減免之專利年費每件金額如下:

  • 1.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減免新臺幣八百元。
    2.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減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專利權人得一次申請減免三年或六年之專利年費,或逐年申請。符合該辦法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依專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加倍補繳專利年費時,應依減免後之年費金額加倍繳納。


  • 專利權人於預繳專利年費後,符合該辦法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得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專利權人已預繳專利年費,經專利專責機關准予減免專利年費後,但不符合該辦法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應自次年起補繳其差額。


  • 該辦法施行前已預繳專利年費,於該辦法施行後,符合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得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 本所將另行致函本所客戶,提供年費繳納案件之執行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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