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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授權人得否提起刑事告訴


趙美璇

依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施行之修正商標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凡依商標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授權關係之被授權人,其使用權受有侵害時,準用商標權人有關民事權利救濟之規定,但並未明文準用商標權人對侵害商標權時得採取之刑事追訴權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此一問題表示,因我國有關授權登記之規定係採登記對抗效力,未如國外相關立法例有專屬授權之規定並採登記生效要件,侵害商標權之刑責係公訴罪,故商標專屬被授權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告發,或主張為被害人身分依法提出告訴。

此見解僅就專屬被授權人之情形予以說明,由於非專屬授權人一般認為並不屬刑事訴訟法之被害人身分,故是否仍如舊商標法時期,得提起刑事告訴,尚無定論。法院實務亦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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