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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為郵購型錄廣告不實負連帶責任


趙美璇

實務上銀行常會與郵購商品提供者合作,以銀行之名義寄發予銀行之信用卡持卡人郵購型錄,提供郵購商品供持卡人購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若郵購型錄中對所提供之商品之廣告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銀行必須與提供商品之廠商負連帶責任,因為銀行寄送郵購型錄給信用卡持卡人,銀行同為郵購目錄之行為主體,持卡人通常是基於信任銀行品牌形象,才會購買郵購型錄上商品,故銀行應善盡查證責任,並對商品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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