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搜尋 年度搜尋: - - 2025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專業領域: -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時間區間: ~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銀行應為郵購型錄廣告不實負連帶責任 03/01/2004 趙美璇 實務上銀行常會與郵購商品提供者合作,以銀行之名義寄發予銀行之信用卡持卡人郵購型錄,提供郵購商品供持卡人購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若郵購型錄中對所提供之商品之廣告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銀行必須與提供商品之廠商負連帶責任,因為銀行寄送郵購型錄給信用卡持卡人,銀行同為郵購目錄之行為主體,持卡人通常是基於信任銀行品牌形象,才會購買郵購型錄上商品,故銀行應善盡查證責任,並對商品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