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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疑義得預先申請核釋



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稅務預先核釋作業要點,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就符合該作業要點規定之交易所牽涉之稅法疑義,納稅義務人可以事先向財政部申請預先解釋。此除可建立稅法適用之一致性與確定性、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鼓勵納稅義務人自動誠實申報外,並有助於交易雙方事先規劃租稅負擔,減低風險。爰就該作業要點重點說明如下:

  • 申請要件

  • 申請稅務預先核釋,以一年之內即將採行之個別跨國交易或投資之國際租稅案件,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為限:
    1.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首次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對我國具有重大經濟效益者。


  • 不予預先核釋之情況

  • 申請案件不符前項規定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將不予預先核釋:
    1.對單純事實或資產價值之認定。
    2.屬於假設性之交易,或非即將於一年內採行之交易。
    3.交易已發生,或為即將申報或已申報之案件。
    4.與申請案件主要問題類似之案件正處行政救濟程序中。
    5.申請人所提供之資訊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6.所陳述之重要相關內容不正確或有虛偽不實。
    7.申請內容主要涉及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有關交易之收入、成本或費用計價方式之確定。
    8.涉及賦稅以外相關法規之解釋。
    9.涉及國外法律之解釋。
    10.申請目的係為租稅規避,而非認真考慮進行之交易。
    11.其他不宜預先核釋之案件。

  • 預先核釋申請案之處理

  • 1.財政部將成立一預先核釋委員會,負責案件審議與核釋結果之核發,不收取任何費用。
    2.財政部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補件後翌日起一個月內,答復申請人是否預先核釋,並於收到預先核釋案件申請書或申請人補件後三個月內完成預先核釋。若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核釋,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3.申請人得於預先核釋作成前,撤回申請案件。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 預先核釋之效力

  • 依預先核釋程序所作成之核釋,與財政部解釋函令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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