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票轉讓或註銷時之課稅規定
彭運鵾
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函釋如下: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之庫藏股,於嗣後轉讓或註銷時,其性質屬證券交易。自該交易所產生之溢價,應屬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稱「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亦非屬計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庫藏股股票交易如有產生任何交易損失,亦不得列為計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前揭損失於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公報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仍有不足,而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金額則可列為計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前揭損失於依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如有由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於庫藏股票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為以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上沖抵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