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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運機應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為有效管制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動向,環保署於日前公告增加清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有害污泥、有害集塵灰、焚化爐飛灰、焚化爐底渣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經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應於裝置該系統後向環保署或其委託機構申請系統操作證明。即時追蹤系統操作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限為一年。

未依規定安裝即時追蹤系統者將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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