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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劉祥和

大陸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於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同月八日發布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在資產規模、信用評級、連續盈利、資本充足率、內控制度及註冊地監管制度等方面應具備之條件有明確之規定。

該辦法所稱之境外金融機構,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主要應具備下列條件:

  • 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百分之八,而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百分之十;


  • 中國大陸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兩年對欲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之境外金融機構,所給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


  • 如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則其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一佰億美元;如投資入股中資城市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則其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十億美元。


  •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以貨幣出資,且單一境外金融機構對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倘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之比例合計達到百分之二十五時,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應按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倘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之比例合計達到百分之二十五時,對該上市金融機構則應按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凡已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之境外金融機構增加持股比例,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時,都應符合該辦法之有關規定。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購買上市中資金融機構之流通股,則不受該辦法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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