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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關稅條例


劉祥和

大陸於二○○四年一月一起實施大陸國務院於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新頒布的進出口關稅條例,並同時廢除一九九二年制定之舊條例。依據新條例,進口貨物之收貨人、出口貨物之發貨人、進境物品之所有人是關稅之納稅義務人,且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及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且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出口關稅則設置出口稅率,且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此外,如果任何國家或地區違反與大陸簽訂或共同參加之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大陸在貿易方面採取禁止、限制、加徵關稅或其他影響正常貿易之措施時,大陸可以對原產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徵收報復性關稅。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據符合相關條件之成交價格,與該貨物運抵大陸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之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出口貨物之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與該貨物運至大陸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之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凡因貨物品質或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內原狀複運進境者,不徵收進口關稅;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一年內原狀複運出境者,則不徵收出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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