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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大陸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及文化部於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共同公布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並於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依據該暫行規定,一旦經大陸政府批准,外國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可以與大陸境內之公司或企業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新建或改造電影院從事電影放映業務。除符合大陸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外商投資電影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配合大陸國務院批准之內地與香港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該暫行規定允許香港及澳門服務提供者自二○○四年一月一起可以在大陸以合資或合作的形式建設、改造及經營電影院,且可以擁有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之多數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