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董事、監察人信託移轉股份仍有當然解任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證期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作成函釋,認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將其持股交付信託仍保留運用決定權之股份,於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最低持股數時得予以計入持股成數。

證期會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再度函釋予以說明,前述證期會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之管理目的所作之規範,與經濟部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號函釋所規定,任期中將所持有股份信託轉讓他人,以所有權之移轉作為判斷是否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當然解任規定之適用,並無牴觸。

申言之,董事、監察人移轉股份交付信託仍保留運用決定權,雖然仍得計入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最低持股數,但因為公司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名稱已變更為受託人,其所有權已移轉,所以依照經濟部函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信託移轉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時,仍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當然解任之適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