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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股東之股份應全部收買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買其股份時,應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依此規定,實務上對於異議股東能否僅請求公司收買部分股份,頗有疑義。為此,經濟部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作成函釋,認為於公司進行併購,而股東依據企業併購法之規定行使異議權者,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全部股份,尚無僅請求收買部分股份之情事。

若依前揭解釋,異議股東必須請求公司收買其全部股份,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有部分股份必須強制集中保管而無法任意移轉之情形下,如何行使異議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權,於實務運作上仍有疑義。然經濟部對此並未表示明確意見,僅認為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與董事、監察人股份強制集中保管係屬二事,如果因為股份強制集中保管產生疑義,則必須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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