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靜
因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之新商標法(該法之修正內容,請參考本刊九十二年五月份報導),商標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業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公布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因新商標法施行日起,始新增單一顏色、立體、聲音商標或團體商標之註冊申請,故如依新商標法申請註冊前開商標而主張優先權,且其優先權早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者,均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為其優先權日。申請人得就單一案件或多件案件之一切商標事項,包括申請註冊、異動、爭議等程序為概括委任,其後續相關程序之委任書,原則上得以影本代之。放寬被授權人亦得為商標授權登記及再授權登記之申請人。增訂於異議、評定及廢止程序,智慧局應將答辯書送達異議、評定及廢止案申請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