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歐盟會員國將由目前的十五國增加為二十五國。另,歐盟新式樣專利準則業經修正,前述修正主要內容包括:
現有之註冊(RCD)及非註冊(UCD)歐盟新式樣專利權,其效力將及於所有會員國。於二○○四年五月一日前已提出申請之歐盟新式樣申請案,不應基於新會員國加入所新增之不得註冊事由,逕予駁回該申請案。現有之歐盟新式樣專利權(RCD及UCD),不應基於新會員國加入所新增之無效事由,逕予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在二○○四年五月一日前於任一新會員國國內已獲得保護的新式樣,針對相同新式樣於嗣後另行取得歐盟新式樣權利之第三人,具有排除該第三人於該新會員國境內使用該新式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