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C對美國專利法及其相關行政規則程序之建議
黃美智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於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針對美國專利法及美國專利商標局之行政規則及程序,提出修正建議如下:
制訂新的專利行政程序規章,俾使第三人得於專利核准後針對該專利有效性提出異議。明訂法院在審理專利有效性案件時,應採「證據優勢原則」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標準,而非現今所採舉證責任程度較高的「清楚且令人確信的證明原則」("clear and convincing proof")。強化對專利進步性要件之審查,以降低因缺乏進步性之專利核准後被提出專利無效的可能性。提撥充足的經費給美國專利商標局。修正專利實施細則部分條文,並落實美國專利商標局所提出二十一世紀專利策略部分計畫之執行:1.修正專利實施細則,俾使專利審查委員得要求申請人對前案資料提供進一步之陳述說明。
2.鼓勵專利審查委員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百○五條取得相關資料,並修正該條規定,俾使審查委員得以適當的進行後續詢問("reasonable follow-up inquiries")。
3.落實美國專利商標局於其二十一世紀專利策略中建議,以擴大需經二次詳閱的專利案件類型。
4.繼續承確認美國專利商標局應於社會公益及給予專利權人權利保護間取得平衡點。
在擴大可專利案件類型之前,應先考慮其可能對產業競爭及社會公益所產生之負面影響。明訂所有發明專利申請案應於申請後十八個月後公開。明訂「參加訴訟」及「先使用權」制度。修正目前應以「專利權人發出侵害行為書面通知書」或「侵權人蓄意抄襲專利權」之要件據以判斷專利侵權人是否故意侵害之規定。擴大經濟及產業競爭政策之使用以促進專利法研究及決策形成。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反托拉斯法問題研究之研究已達數年之久,惟因該會並非掌管專利商標業務之主管機關,對於建議書中所提關於專利法規程序之修正建議,仍有賴美國專利商標局及其上級主管機關之採納,方能改變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