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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真品平行輸入之禁止
智慧局日前於其釋示中指出,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該規定主要係適用於所謂「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
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美術或圖形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價值之所在者(例如床單、被套之主要用途為供作臥室寢具、其價值之所在應為布料材質),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似不受上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限制。此一解釋說明是否為法院所採,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