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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軟體改編原樂譜會侵害著作權


丁靜玟

著作權法改作之定義包括以編曲方式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智慧局日前明確解釋,不論利用自創之編譜軟體或市面銷售之編譜軟體將原樂譜改過,已屬著作權法規定之改作行為,除該改作行為符合著作權法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倘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利用自創之編譜軟體或利用市面銷售之編譜軟體將原樂譜進行編曲,即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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