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搜尋 年度搜尋: - - 2026 2025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專業領域: -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時間區間: ~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擅自以軟體改編原樂譜會侵害著作權 01/01/2004 丁靜玟 著作權法改作之定義包括以編曲方式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智慧局日前明確解釋,不論利用自創之編譜軟體或市面銷售之編譜軟體將原樂譜改過,已屬著作權法規定之改作行為,除該改作行為符合著作權法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倘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利用自創之編譜軟體或利用市面銷售之編譜軟體將原樂譜進行編曲,即有侵害著作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