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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標示商標標記,違反公平交易法



市場上常有廠商會參考美國相關法律規範,在商品或廣告上所使用商標之右上角,以商標標記「®」符號表示該商標已註冊,或以「TM」(商標)、「SM」(服務標章)表示作為商標使用。在著作權方面,則會在著作物上,以「©」、「è」(錄音著作)、「Copyright」或「Copr.」,加上首次發行的年份及著作權人姓名,表明著作權。至於在專利方面,則會於專利物品或包裝上直接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或標示「Patent」,加上專利號數,以表明有專利權。

專利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否則除非能證明侵權人明知為專利物品外,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依舊專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如果非專利物品,則不得在廣告、刊物、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此規定已配合專利刑罰全面除罪化,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正式由行政院公告施行。修法理由則謂可依商品標示法、刑法、公平交易法、民法處理專利標示不實問題)。商標法或著作權法對於商標標記或著作權標示的定義或方式,以及虛偽標示的法律效果,則欠缺明文規範。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六三一號委員會議,針對具體個案,認定在商標註冊申請中或雖經核准審定,但尚未確定合法取得商標專用權前之階段,於商品或廣告上的商標右下角加註「®」之符號,構成就該商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目前實務上比較具爭議性的問題,在於商標在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獲准註冊,但在我國未取得商標註冊,如果在物品或包裝上標示「®」的商品,除於該獲准商標註冊的國家或地區生產並銷售外,同時在我國銷售,是否會使我國消費者誤以為該商標已在我國註冊,而被公平會或法院認定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此仍有待具體案件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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