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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及工作者


陳瑞敏/葉明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告,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不適用之行業:

1.藝文業。
2.其他社會服務業。
3.人民團體。
4.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2.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3.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4.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5.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6.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前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1.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2.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3.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4.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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