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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派赴大陸服務由臺灣總機構給付之報酬應辦理扣繳


彭運鵾

財政部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以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三一四七號函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者,其由臺灣地區總機構給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之報酬,均應由臺灣地區總機構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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