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今年七月證期會以行政函令大幅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我國證券市場之限制後,為加速金融改革,擴大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及加速證券市場國際化,行政院加速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較原定時程之十月底,提前於十月初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並改採「一次登記,永久有效」制度,以簡化外資投資國內證券之作業程序。以下摘要簡介該辦法修正重點:
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制度及用語。該辦法依華僑及外國人在境內、境外及其屬自然人或法人,將華僑及外國人區分為「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等四類,採用不同管理方式。「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在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者,或外國法人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另依證期會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公告,華僑及外國人自然人指具有中國大陸地區以外國籍,年滿二十歲,持有身分證明者。所有華僑及外國人依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即可取得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從現行實質審查制改為形式登記制,且一次登記,永久有效並溯及繼往。其中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除辦理登記外,另須取得中央銀行之同意函。但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原為投資分戶身分者,於辦理補行登記時,毋須取得中央銀行之同意函。此外,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可用單一身分編號(ID)在同一券商開立不同專戶。華僑及外國人經證券交易所登記後,經發現有虛偽不實、登記事項不完備而未於證券交易所通知之前間補正或違反本辦法或證券管理法令情節重大等情事者,證券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若出具其投資證券之收益為免稅、已就源扣繳或已依規定繳納稅款之證明文件,則華僑及外國人得逕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匯,免檢附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所持有之有價證券,申請作為國內發行公司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於現有海外存託憑證兌回之額度內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並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公司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