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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辦法


劉祥和

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序,大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布工傷認定辦法,將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依據該辦法,用人單位應於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法定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之市級勞動保障行政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之市級勞動保障行政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工傷者,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舉證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受傷職工提供之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原則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認定決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工傷認定決定者,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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