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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大陸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二○○三年十月三日公布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自當日起生效。該辦法所稱之「汽車金融公司」係指為大陸境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貸款之非銀行金融企業。換言之,爾後汽車貸款不再為銀行之專有業務,凡具備條件之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均得投資設立汽車金融公司,但同一出資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汽車金融公司。此外,該辦法對台灣、香港及澳門之投資者亦同樣適用。
依據該辦法,汽車金融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億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且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汽車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必須為汽車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其出資比例必須最高且不低於擬設立之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之百分之三十。出資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者,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三億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出資人為非金融機構者,其最近一年之總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四十億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且全年營業收入不得低於人民幣二十億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