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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進口管理辦法
為規範藥品進口備案、報關和口岸檢驗工作,大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海關總署於二○○三年八月十八日公布藥品進口管理辦法,將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實施之進口藥品管理辦法則同時廢除。
依據該辦法,進口藥品必須取得國家藥監局核發之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進口藥品批件後,方可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進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品,則尚必須取得藥監局核發之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之進口准許證。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由負責本口岸藥品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