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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在國內舉行



經濟部曾於七十四年七月二日作成函釋,認為董事會舉行地點,公司法雖無明文規定,但因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五項規定,董事居住國外者,無法經常回國出席董事會時,該董事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故由此條文可知,公司董事會自應在國內舉行。此項見解,經濟部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再度重申。

在國際貿易及交通發達之今日,董事會開會地點實不應拘泥於只限在國內召開,尤其許多本國大型企業在國外多有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合作夥伴,或選任外國專業人士為獨立董事,如允許公司董事會可於國外召開,將有助於公司經營者在管理企業或進行貿易活動時更為靈活。故前述經濟部見解,頗受質疑。

然而,經針對此議題申請經濟部重行考量,經濟部於九十二年七月之函釋仍堅持相同見解,認為依據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及公司法開放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之意旨,董事會仍應在國內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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