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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實務變更
美國專利商標局日前變更相關專利申請實務如下:
針對所有於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後提出申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或於前揭日期後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案,申請人於呈送先前技術資料聲明(IDS)時,若該聲明涉及任何美國專利或美國專利申請案公開資料時,申請人無需檢附該等美國專利案件資料之影本。至於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含當日)提出申請的專利申請案,除非申請人係以電子申請(Electronic Filing System, EFS)方式提出先前技術資料聲明(IDS),申請人仍需檢附該聲明所涉美國專利案件資料之影本。
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案如已同時請求不予公開該案內容,但所請發明俟後於採行早期公開制度的國家或組織提出相應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在該相應申請案申請日起四十五天內,向美國專利暨商標局提交國外申請通知(notice of foreign filing),否則,前述美國申請案將被視為放棄。
根據美國專利暨商標局於二○○三年六月六日發布通知,申請人於施行早期公開制度國家或組織提出相應申請案前,若已撤回先前不予公開之請求者,則視為所涉美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未曾提出不予公開之請求。在其他狀況下,申請人均須向美國專利暨商標局提交國外申請通知,至於是否撤回先前不予公開之請求,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