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志玲
日本專利局於今年八月七日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適用於其後進行審查的專利申請案。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明訂藥物之製造方法(例如,基因重組藥物產品之製造方法)及醫學裝置之製造方法(例如,皮膚培養片之製造方法)均為可予專利的標的,即便前揭方法之實施涉及將該等基因及皮膚返回到相同人體之情況下,亦然。明訂以方法為功能表現方式之醫學裝置相關發明,只要該發明申請專利範圍不包括直接施用於人體之步驟,即認定已達可供產業利用之程度。例如:當發明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步驟僅在供醫學設備內進行始達控制目的時,該發明仍具備可供產業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