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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修正
日本國會已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修正後專利法除規費部分之修正係於明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均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次專利法修正之主要內容如下:
| 收費項目 | 舊法 | 新法 |
| 申請費 | 每件21,000日圓 | 每件16,000日圓 |
| 外文說明書申請費 | 每件35,000日圓 | 每件26,000日圓 |
| PCT申請案進入國內階段之申請費 | 每件21,000日圓 | 每件16,000日圓 |
| 請求實審費用 | 每件84,300日圓外加每1申請項2,000日圓 | 每件168,600日圓外加每1請求項4,000日圓 |
| 第1到3年年費 | 每年13,000日圓外加每一申請項1,000日圓 | 每年2,600日圓外加每一申請項200日圓 |
| 第4到6年年費 | 每年20,300日圓外加每一申請項1,600日圓 | 每年8,100日圓外加每一申請項600日圓 |
| 第7到9年年費 | 每年46,000日圓外加每一申請項3,200日圓 | 每年24,300日圓外加每一申請項1,900日圓 |
| 第10到25年年費 | 每年81,200日圓外加每一申請項6,400日圓 | 每年81,200日圓外加每一申請項6,400日圓 |
由上表可知,日本將申請費調降約24%,而將請求實審費用大幅調昇1倍,專利年費則大幅調降,第1到3年的年費甚至降幅達到80%,僅為原來的二成而已。在新的費率結構下,申請人負擔最多的部分為審查費用部分,如此將提高規費負擔的公平性。
根據修正後專利法之規定,申請人即使在請求實審之後,若在下列文件送達之前撤回或放棄其申請案,可請求日本特許廳退還政令所定之金額:
1.特許廳長令同日申請同一發明之二以上之申請人就發明之歸屬做成協議之通知書。
2.要求陳報先前技術之通知書。
3.核駁理由通知書。
4.核准審定通知書。
上述退費請求必須在申請案放棄或撤回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在此一退費制度下,申請人會隨時主動放棄或撤回其已喪失興趣之申請案,甚至會定期檢視其待審中的專利申請案的價值,如此,當可大幅減少審查官浪費時間審查申請人已欲放棄之專利上的時間。
根據新法規定,任何人均得提起異議,但僅限於取得專利後六個月內可提起。異議制度被視為專利審查之延伸,故審理程序上採取特許廳和專利權人之間的審查構造,異議人對於異議不成立之決定,即使不服,亦不能上訴。
新法下的舉發制度,除一部分特定的舉發理由外,任何人均可提起舉發,且舉發的提起沒有時間的限制,而審理的程序採取舉發人和專利權人之間當事人對立構造,任一造對舉發決定不服均可提起上訴。
新法規定,在對舉發決定不服所提起的撤銷訴訟中,專利權人只能在提起撤銷訴訟之日起九十日之內向特許廳提出更正請求。法院則可不待更正案的審查結果,逕行將舉發案發回特許廳重行審查。如此,可加速解決專利權爭議的時程。
新法將發明單一性之規定修改為:「二或二個以上之發明,若屬具特定技術關聯性者,則認符合發明單一性之要求,而可併於同一申請案提出申請」。依此定義,日本經濟產業省可隨著國際潮流而決定單一性要件之內容,使得符合該要件之一群發明均可併於同一案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