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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書表填寫方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今年九月一日針對專利申請書表填寫方式公告規定如下:
1.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登記之外國公司,應以其經認許登記之中文公司名 稱為專利申請人名稱。
2.經中譯之外國人姓名或名稱,於其姓名或名稱間隔不得留有任何標點符號,如有間隔須以一全形空白取代。
前述規定自公告日起施行。
1.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登記之外國公司,應以其經認許登記之中文公司名 稱為專利申請人名稱。
2.經中譯之外國人姓名或名稱,於其姓名或名稱間隔不得留有任何標點符號,如有間隔須以一全形空白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