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新型專利改為形式審查
依今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將採形式審查,且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後將無再審查程序。另依新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專利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目前新法預定於二○○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後尚未審定之新型專利再審查案,即屬未完成審定之案件,依規定將改為形式審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今年九月二十六日特公告周知前揭事宜,籲請各界預為因應。該局並於公告中說明:該局自新法公布後,即著手加速審理尚未審結之新型專利再審查案,經目前評估,今年十一月一日以後提出之新型專利再審查案件,可能無法於新法施行(二○○四年七月一日)時予以審結,屆時將依新法規定改採形式審查。至於今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之新型專利再審查案,該局將儘量處理完結,惟,該等案件倘仍無法適時審結,亦有可能依新法改為形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