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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撰文報導引用攝影著作是否屬合理使用
為創作自己著作而引用他人著作是否屬合理範圍常生爭議。按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見解,引用係援引他人著作用於自己著作之中;所引用他人創作之部分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必須可加以區辨,否則屬於剽竊、抄襲,而非引用。引用之著作,本不限於語文著作,照片、圖形、美術等都得於合理範圍內加以引用。
最高法院日前就一自由時報記者為報導民生報所刊登之某照片所涉事項與照片當事人對該照片之反應,翻拍自民生報所享有著作權之照片於報導中被控侵害著作權之判決,認為自由時報記者之撰文與照片部分可區別,並已註明被引用照片翻拍自民生報,且系爭照片中之當事人所涉事項,係以轉載刊登最為明確,且依其著作之性質,亦有配合刊登轉載照片以協助讀者明瞭之之必要,而認其翻拍自民生報所享有著作權之照片於其所撰報導合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並無侵害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