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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的刑事責任



不實廣告可能構成刑法的詐欺罪,實務上並無爭議。至於是否另會違反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規定,則尚無定論。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五號刑事判決則採否定見解。該判決認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明文,該條款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指文書之作成與其業務有密切關係,非執行業務即不能作成該文書者始屬之,廣告經核尚非經營商業之人為執行業務所必須製作,或非執行業務即不能製作。因此,廣告縱有不實,亦不構成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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