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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是否構成公共工程合約下之不可抗力事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發布一新聞稿,指出公共工程因施工場所受防疫管制或廠商工作人員經防疫強制隔離等延誤工期,有展延履約期限之必要者,廠商及機關可協議展延工期。另工程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七條,已將瘟疫列為不可抗力情形之一。
然而依工程會上開新聞稿,似乎係因SARS致施工場所受防疫管制或廠商工作人員經防疫強隔離致延誤工期時,始有適用;至如未有該等情形發生時,廠商是否仍得主張SARS構成不可抗力事由,則有疑問。
另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智法字第○九二○○○四一一八-○號函,指出因防杜SARS疫情蔓延而居家隔離者,申請人或代理人倘因此延誤法定期間,得依專利法或商標法相關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智慧局將本於維護申請人權益,對於主張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依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