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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外資投資證券與對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限制
由於陳水扁總統宣示將全面大幅放寬外資投資我國證券市場之限制,以擴大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加速國際化腳步,並吸引外人投資國內證券市場。財政部證期會依據該政策目標,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接著以行政函令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之投資限制。另為配合管理辦法之修訂,證期會亦發布函令取消海外存託憑證兌回海外股票出售之限制。
修訂後管理辦法對僑外資投資證券管制之開放措施如下:
證期會於七月九日發布函令,放寬QFII之投資限制,其具體內容如下:
業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之QFII,自上開函令發布日起,亦不受原規定之限制。
另外,為鼓勵QFII參與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套利交易,證期會亦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發函允許QFII得依台灣證券所借券辦法,參與有價證券借券制度。除此之外,QFII借券目的亦包含以海外公司債及海外存託憑證避險及套利等之交易目的。
為配合管理辦法刪除有關海外存託憑證係由發行人增資發行新股供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三個月內請求兌回,及有關海外股票係由發行人以現金增資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股票發行後三個月內於國內市場出售之規定,證期會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發布函命,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有關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股票發行後三個月不得兌回及於國內市場出售之規定,自發函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