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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外資投資證券與對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限制



由於陳水扁總統宣示將全面大幅放寬外資投資我國證券市場之限制,以擴大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加速國際化腳步,並吸引外人投資國內證券市場。財政部證期會依據該政策目標,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接著以行政函令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之投資限制。另為配合管理辦法之修訂,證期會亦發布函令取消海外存託憑證兌回海外股票出售之限制。

修訂後管理辦法對僑外資投資證券管制之開放措施如下:

  • 允許僑外資得投資國內興櫃公司股票、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公開募集或私募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及國內發行公司在國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 除特殊產業外,取消僑外資投資國內發行公司持股比率限制。

  • 刪除現行有關證券主管機關對僑外資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許可裁量權之規定,並明定申請案件得不核准之情形,限於申請書件內有虛偽不實之陳述、申請書件不完備且未於補正期間內補正及違反證券法令情節重大者。


  • 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應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財務報告及向證券商提供之委託記錄應以書面為限之規定。

  • 賦予證券主管機關裁量權,使其得視實際交易及僑外資之需求,豁免某些僑外資投資行為之限制,以增加規範之彈性。


  • 證期會於七月九日發布函令,放寬QFII之投資限制,其具體內容如下:

  • 取消最高投資額度三十億美元之規定: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毋需申請投資額度。

  • 取消於核准投資後,應於二年內匯入資金之限制:過去QFII受二年匯入時間的限制,二年期滿後需再申請投資額度,現取消該項限制。

  • 取消資格條件中有關資產規模之限制:QFII資格將僅以專業身分認定,不再受資產規模達一億美元(證券商為五千萬美元)之限制。


  • 業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之QFII,自上開函令發布日起,亦不受原規定之限制。

    另外,為鼓勵QFII參與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套利交易,證期會亦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發函允許QFII得依台灣證券所借券辦法,參與有價證券借券制度。除此之外,QFII借券目的亦包含以海外公司債及海外存託憑證避險及套利等之交易目的。

    為配合管理辦法刪除有關海外存託憑證係由發行人增資發行新股供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三個月內請求兌回,及有關海外股票係由發行人以現金增資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股票發行後三個月內於國內市場出售之規定,證期會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發布函命,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有關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股票發行後三個月不得兌回及於國內市場出售之規定,自發函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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