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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再使用辦法


周錦國/劉偉杰

環保署業公告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明訂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使用規範、紀錄及其他管理再生資源之再使用相關事項。該管理辦法之重點如下:

  • 從事再使用再生資源達一定規模之再使用業者,應向再使用埸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也需辦理變更登記。

  • 再使用業者終止或暫停營業六個月以上者,對於尚未完成使用之再生資源,應依主管機關指示辦理。

  • 再使用業者對於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使用途徑、產銷情形及廢棄物處置證明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再使用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檢具前一季營運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申報。

  • 再使用再生資源再使用所設置之設施、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貯存設施,應分別符合該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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