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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
大陸國家旅遊局及商務部於二○○三年六月十二日發布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並於七月十二日起實施。上述暫行規定之宗旨乃在適應中國加入WTO之新形勢,加快旅遊業的對外開放,並提前落實大陸入世所作之市場開放承諾的部分事項。
該暫行規定主要係規範外商(包括港、澳、臺)設立的控股、獨資旅行社及其外國投資方須符合之條件,至於其中國投資者應具備的條件和外商控股、獨資旅行社的設立程序則應參照旅行社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依照該暫行規定,外商控股或獨資旅行社目前只能設立於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旅遊度假區及北京、上海、廣州、深圳、西安等五個城市,且不得經營或變相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及中國大陸地區的人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遊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