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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


劉祥和

為配合執行大陸商務部於二○○三年一月發布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及進一步規範外商(包括港、澳、臺)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繳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於二○○三年六月四日發布關於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並溯及至二○○三年三月一日起執行。

依據上述通知,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在繳納所得稅時,分法人型和非法人型創投企業而有不同規定。創投企業為法人者,由創投企業作為納稅人,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若為非法人者,則由投資各方分別繳納,但也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其批准後,由創投企業統一繳納。創投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從事股權投資及轉讓,以及為企業提供創業投資管理、諮詢等服務者,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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